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企业孵化区管理办法
来源: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| 作者: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| 日期:2019-06-29 17:03:26 | 阅读: 3853
第一条 为了提高对经济开发区企业孵化区(以下简称孵化区)的管理服务水平,给成长型企业提供发展平台,根据《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理办法》和《临夏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驻孵化区的所有企业。
第三条 孵化区包括开发区企业孵化区厂房、院内空地、院外道路、绿化、路灯及孵化区内水、电、暖、通信等其他基础设施。
第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为孵化区企业提供以下服务:
1.根据生产需要提供必要的生产场地和设施;
2.协助办理注册登记手续;
3.应孵化企业的需要提供招工、职业技能培训以及法律、会计、评估、企业管理、市场与营销、咨询及策划等相关服务。
4.协助企业开发创业项目;
5.帮助企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。
第五条进入孵化区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1.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,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统一管理,遵守并履行合同约定;
2.产权清晰,能够自主经营、自负盈亏,具备《公司法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,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区内;
3.项目可行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,技术、生产条件成熟,具备商品化、产业化的条件,有发展潜力;
4.具有生产、营销必需的资金。
第六条 优先引进以下项目:
1.有孵化潜力、推广价值、辐射范围广的项目;
2.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导向的项目;
3.就业型、成长型、循环型项目;
4、龙头产业、特色产业、富民产业及开发区急需的综合型服务企业。
第七条禁止引入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。
第八条孵化企业和创业者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。
第九条 企业入孵程序: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→受理材料并考察洽谈→确认入孵→临夏经济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与孵化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→企业办理入驻手续→提交《场地使用平面布置图》→开发区管委会审核→移交厂房→企业入驻→企业注册登记(一站式办理工商、安监、食药、税务等相关单位手续)。
第十条 申请进入孵化区的企业必须提交申请材料、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创业计划书、法人代表身份证件、银行资信证明等材料。
第十一条 企业在孵化区内孵化期限原则上为1-3年,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企业孵化期限可延长至5年。期满具备投资条件的企业入驻产业功能区,或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重新签订入孵合同。
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对孵化企业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估,孵化期满经企业申请,管委会批准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开发区相关产业功能区独立经营。
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向所有入驻企业开放。
第十四条 孵化区标准化厂房实行租赁制度。厂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。厂房租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和运行管理等。租金标准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相关规定确定。入驻孵化区企业应按时签约,全面履约。
第十五条 孵化区实行统一物业管理,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:厂区外消防、公用供电、供水、排污、通信等设备的维修管理,园林绿化地、道路、路灯等公用设施的养护,公共场所的保洁和安全保卫等。厂区内消防、供电、供水、排污等设备管网的维护维修租赁由企业负责,厂区内公共区域的消防、供水、供电、排污等设备的维修维护由厂区租赁企业共同负责。
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费用由企业按厂房租赁面积交纳,收费标准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相关规定确定;物业管理费按年收取,每年年初10日前内交清,逾期按每天1%收取滞纳金。
第十七条 进入孵化区的企业须向开发区管委会交厂房押金及租金,押金金额按管委会相关规定执行,企业退出孵化区时按设施完整情况相应退还。
第十八条 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可提前退出孵化区,预收的厂房租金、押金予以退还;但未经批准擅自退离的企业,不退租金、押金。企业退出孵化区时必须自行拆除改造、搭建、装修的房屋及其他改造部分,恢复厂房原貌。如企业不能拆除改造、搭建、装修的房屋及其他改造部分,由管委会派人拆除并恢复原貌,所产生的费用从企业押金中扣除,不足部分由企业缴纳。
第十九条 孵化区企业应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,维护社会治安秩序,保持环境卫生,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防火、防汛等工作负责。
第二十条 企业不得自行非法出让或转让租赁厂房,不经管委会审批擅自出让转让厂房的,按10元/㎡的标准收取厂房租金;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租赁厂房结构,确因生产需要需改变租赁厂房结构的,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批准。;未经管委会审批,擅自改变厂房结构,责令限期整改,恢复厂房原貌。企业不能恢复原貌的,由管委会指派专业公司恢复,所产生的费用从厂房押金中扣除,不足部分由企业缴纳。
第二十一条 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随意在公共场地乱搭乱建,不得在公共场地、道路、绿化区等堆放原材料或成品、半成品、杂物等。
第二十二条 孵化区合作关系的解除。
孵化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,开发区管委会将予以解除孵化关系:
1.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的;
2.提供虚假资料,恶意套取优惠条件的;
3.不服从开发区管委会管理,长期不参加相关活动,不履行或无力履行租赁合同的;
4.已停止经营或依法注销的;
5.经营、注册地址迁出孵化区的;
6.拖欠孵化区各项费用,经催缴拒不执行的;
7.未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转租厂房的;
8.其他有必要解除孵化关系的。
解除孵化关系后的企业不再享受孵化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。
第二十三条 企业合约期未满迁出孵化区或合约到期延长孵化期须提交以下材料:
1.迁出孵化区或延长孵化期申请书,说明迁出或者延长孵化的意愿与理由;
2.上一个季度或年度的会计报表,包括资产负债表、损益表等;
3.经营管理情况;
4.其他证明材料。
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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